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表》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需留存的按各地级市要求增加份数)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履历表(自大学毕业起至今,需本人签名)、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在进入该申报企业之前其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的,除提交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注: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3、11的材料。另,第(一)条6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的,除提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页面);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复印件(主要提供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五)申请延续工程设计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企业资质新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8、9的材料。 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需留存的按各地级市要求增加份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履历表(自大学毕业起至今,需本人签名)、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在进入该申报企业之前其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1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3.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需提供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勘察增项资质,除提交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注: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3、11、13的材料。另,第(一)条6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除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四)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第(一)条中11.13的材料。 (五)申请延续工程勘察资质的,在新《标准》过渡期(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内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新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8、9的材料。 (六)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含旧版资质证书换新版证书)的,在新《标准》过渡期(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内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其中,旧版证书换新版证书按照新《标准》核定,并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含旧版资质证书换新版证书)除提交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旧版资质证书换新版证书免) 注:在资质重新核定时,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重新核定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新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8、9的材料。如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在办理资质重新核定时无需提供第(一)条中8、9的材料。 三、申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含甲级、乙级)需提交材料参照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执行。 四、上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需上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具体请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581号)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五、申报单位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时,应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汇总表》(不考核企业业绩的免)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汇总表》(仅限大型个人业绩)。申报单位在填报企业、个人业绩汇总表时应按在省外、省内的业绩分别制表,业绩汇总表需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光盘一并随申报材料上报。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需提交下列材料(网上上传) 一、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材料(网上上传) (一)申请工程设计乙资质(含乙级资质新申请、丙级资质升级至乙级资质),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履历表的彩色扫描件(自大学毕业起至今,需本人签名)、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在进入该申报企业之前其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包括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9.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增项,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下列材料: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注: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9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工程设计乙资质延续,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新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6、7的材料。 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材料(网上上传) (一)申请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含乙级资质新申请、丙级资质新申请、丙级资质升级至乙级资质),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履历表的彩色扫描件(自大学毕业起至今,需本人签名)、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在进入该申报企业之前其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包括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9.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10.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 (二)申请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增项,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下列材料: 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注: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9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工程勘察乙资质、丙级资质延续的,在新《标准》过渡期(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内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新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6、7的材料。 (四)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含旧版资质证书换新版证书)的,在新《标准》过渡期(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内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其中,旧版证书换新版证书按照新《标准》核定,并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含旧版资质证书换新版证书)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旧版资质证书换新版证书免) 注:在资质重新核定时,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重新核定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新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8、9的材料。如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在办理资质重新核定时无需提供第(一)条中8、9的材料。 三、申报材料电子化的有关说明 1.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申报,企业须把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扫描件)上传至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无须提交纸质《申请表》和附件资料。 2.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甲级资质(含甲级延续),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申报,仍按原申办方式办理(具体参阅本指南办事流程及申报材料的有关说明)。 |